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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丽水市教育局
  • 2018-06-1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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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局代丽水市政府代拟稿《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于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意见和电子稿请一并于6月15日下班前反馈至市教育局职成高教处。联系人:何亚梅,联系电话:2626078,传真:2351535,邮箱:945564133@qq.com。

                              

          丽水市教育局

                                2018年5月31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2018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改革发展方向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创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活力为核心,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教育选择机会、满足教育需求为目的,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调节兼顾原则,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与先行先试结合原则,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二、加强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三)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多种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五)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分类管理,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不得再次转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

(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

(八)健立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县(市、区)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九)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设立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求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作为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生均经费、社保资金、教师培训培养,以及升等创优、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奖励、教师奖励等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按照以下标准制定相应办法。

设立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不低于省厅确定的同类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

设立社保资金补贴。根据上年度社保资金(和职业年金)缴纳人数及金额,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参加社保和缴纳职业年金的学校承担部分每年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学校不低于40%的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教师社保经费支出。

设立政府购买机制。建立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培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教育服务。

设立教师工资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年收入按照幼儿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120%、130%的,给予幼儿园(教师)工资总额一定补助。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半收取。

(十一)保障民办学校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的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十二)建立民办学校自主收费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的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学校按不高于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自主招生。高中段及以下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实施跨区域招生的,需纳入生源地招生计划,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四)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民办学校可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五)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加大政策推介和教育项目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拥有教育情结、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办学。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所属学校分布在各县(市、区)或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分布在县(市、区)域以内的,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

(十六)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首要任务,明确办学定位,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民办学校要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和育人模式,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形成学校办学特色,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新需求。

四、健全制度,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不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岗位设置政策,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教师参加职称评聘时,不作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要求。

(十八)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教育分部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公办学校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支教的教师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2018年1月1日前已接收公办学校教师支教的民办学校,应在5年内按要求规范到位。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教研、教科研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到丽水市各民办学校支教三年的,允许所在单位为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十九)推行民办学校教师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给予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编制报备员额,编制报备员额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报备员额教师有关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公办学校,表现突出并确因工作需要,经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直接择优选调进入同类公办学校。

(二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申报、评优评先、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将其纳入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培养或引进的特级教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任教期间可参照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

五、规范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一)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课程改革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十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

(二十四)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公办学校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账户管理,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不得多头开户,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存放在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对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按学费(保教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有独立校舍的学校,按学费(保教费)年总收入的3%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十五)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十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体制,将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纳入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职能。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符合丽水实际的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制度。

六、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职责,主要领导应牵头负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编办、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国资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创新优化政策环境。要加强督政、督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十九)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丽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附件:

丽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协调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

第三条 申请财政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民办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二)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三)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建立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学校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专户。

(四)民办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核准的计划招生数招生,必须按规定执行相关招生政策,收费规范。

(五)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并上报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财政局,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民办学校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年度考核材料。对年度考核合格、财务管理规范的民办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的民办学校给予60%的补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不予补助。

(七)未享有政府“一校一策”待遇,以及未与政府(部门)签定办学扶持政策合约的学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补偿除外)。

第四条  分类补助办法和标准

(壱)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 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省三级普惠性幼儿园500元/生、年,省二级普惠性幼儿园800元/生、年,省一级普惠性幼儿园10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段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小学660元/生、年,初中960元/生、年。

3. 非营利性普通高中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1000元/生、年补助。

4. 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2500元/生、年补助。

(二)社保资金补

1.普惠性幼儿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教师(含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育员、保洁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给予30%的补助(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学校给予40%的补助)。

2.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含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持有的专业技能证书,下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30%的补助(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学校给予40%的补助)。

(三)教师工资补

1.普惠性幼儿园的教师年收入按照幼儿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超过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120%、130%的,按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人数分别给予幼儿园6000元/年.人、8000元/年.人、10000元/年.人的补助。

2.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0%的,按照持有教师资格证(含专业技能证书)的专任教师人数给予学校18000元/年.人的补助。

(四)培训经费补

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按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360学时培训支出经费的50%补助。

(五)综合类补助和奖励

1.幼儿园的等级达标补助,租赁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上省三、二、一级等级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自建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上省三、二、一级等级幼儿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按省定基准标准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给予学杂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和招收民工子弟的民办学校,根据其接纳学生数量,按照同类在本校就读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补偿,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偿。

5.中等职业学校的等级证书奖励。根据中职学校通过对社会人员培训和在校全日制学生毕业时取得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按每生8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6.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民办学校每培养一名省特级教师奖励学校5万元,市级名师奖励3万元,省级教坛新秀或市级学科带头人奖励2万元,市级教坛新秀奖励1万元。

8.民办学校从市外每引进一名浙江省推荐评审的正高级教师、浙江省授予的特级教师,并已在该学校服务满三年的奖励学校5万元。

同一人员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

每年3月底前,申请补助、奖励的民办学校将本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料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生均补助经费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其中用于教师培训的支出不得低于补助经费的10%。

第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

(二)民办学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

(三)民办学校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提高教职工待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未达到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存在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补助资金,以后两年内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补助方法自行确定。2010年9月7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41号)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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